1.居民管道燃气申请开通凭本人身份证、有效房产证明原件办理。
代为办理的,请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签定《安装服务协议》与《供用气合同》。
3.未通气的存量住宅申请开通管道燃气,需缴纳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1000元和用户户内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安装服务费250元;使用热水器的需缴纳热水器燃气管道安装服务费200元。
其他住宅申请开通管道燃气,需缴纳户内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安装服务费250元,使用热水器的需缴纳热水器燃气管道安装服务费200元。
注:
1.未通气存量住宅是指房屋建设时未实施燃气设施配套并未缴纳预埋费的住宅。
2. 灶前阀至灶具间连接金属软管或橡胶软管的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
1.管道燃气设施拆除
定义:管道燃气使用人因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房屋装修等原因,拆除原址表后燃气管道设施(燃气立管不得拆除)。
办理手续:
(1)凭申请开通人的身份证、有效房产证明原件。
(2)结清燃气费。
(3)签定相关协议。
(4)缴纳相关费用。
代为办理的,请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管道燃气设施改动
定义:管道燃气使用人因房屋装修等原因,在不改变厨房结构的前提下,对原址表后燃气管道移位或改造(燃气立管不得改动)。
办理手续:
(1)凭申请开通人的身份证、有效房产证明原件。
(2)结清燃气费。
(3)签定相关协议。
(4)缴纳相关费用。
代为办理的,请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燃气设施维修
天然气公司为用户表后设施维修提供有偿服务。
定义:2012年7月1日后已办理开通申请但未安装,或已安装但未点火使用,因特殊原因撤销开通申请。
未安装的办理手续:
1.凭原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发票原件。
2.签定相关协议。
3.退还相关费用。
代为办理的,请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未点火使用的办理手续:
1.凭原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发票原件。
2.签定相关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3.已发生的户内安装费用将予以扣除。
代为办理的,请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定义:因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原房屋产权人应及时提出终止用气申请,以规避因安全、经济问题而承担的责任。下列情形,用于终止或重新签定《供用气合同》:
1.房屋产权人凭身份证原件、有效房产证明原件,提出终止使用申请、签定《终止供用气协议》、结清气款、缴纳相关拆除费用,天然气公司落实停气措施后,双方供用气合同终止。
2.原房屋产权人与现产权人达成变更使用意向,结清气费后,现产权人与天然气公司重新签定《供用气合同》,原《供用气合同》终止。
3.因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现房屋产权人凭身份证及有效房产证明原件,向天然气公司申请继续使用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并愿意承担原房屋产权人所签定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的责任义务,现产权人与天然气公司重新签定《供用气合同》,原《供用气合同》终止。
1.燃气安装:预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门
2.燃气点火:预约次日起三天内上门
3.为用户提供两年一次的免费安全检查
原:用户需填写《新装客户受理单》、签订《供用气合同》,同时缴纳开户费1700元。
现:用户需签定《安装服务协议》和《供用气合同》。
未通气的存量住宅申请开通管道燃气,需缴纳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1000元和用户户内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安装服务费250元;使用热水器的需缴纳热水器燃气管道安装服务费200元。
其他住宅申请开通管道燃气,需缴纳户内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安装服务费250元,使用热水器的需缴纳热水器燃气管道安装服务费200元。
注:
1.未通气存量住宅是指房屋建设时未实施燃气设施配套并未缴纳预埋费的住宅。
2. 灶前阀至灶具间连接金属软管或橡胶软管的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
原:2012年7月1日前已缴纳开户费的,享受免费安装的优惠政策。
现:2012年7月1日后申请开通燃气热水器的,需缴纳安装服务费200元。
原:用户凭相关资料到各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
现:调整为《供用气合同》变更。
按《供用气合同》和天然气公司对外承诺,对2012年7月1日前杭州市区范围已交开户费但未安装或已安装未点火使用的居民用户,因特殊原因取消开户的,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退户的申请。符合退户条件的,办理退户手续。
1.原开户人身份证原件。
2.开户受理单原件。
3.开户发票原件。
4.支付拆除所需费用。
代为办理的,请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