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用户服务协议
南通照护(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营权均归平安养老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险”)所有。南通照护(工作人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平安养老险向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用户(以下简称“您”或“用户”)提供的“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软件系统(以下简称“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及(或)附随的相关服务;本协议由平安养老险和您签订。
一、声明与承诺
(一) 本协议已对与您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平安养老险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用粗体字予以标注,请您注意。您确认,在您注册成为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用户以接受本服务之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二) 您同意,平安养老险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三) 您保证,在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并注册成为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用户时,您已年满8周岁,并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并特别注意未成年人使用条款,或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协议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排斥。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本服务。
(四) 未成年人使用条款:本公司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若您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使用本服务前,应事先取得您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您在使用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服务时,应自行判断并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等,且您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
二、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账户安全及管理
(一) 用户了解并同意,确保用户账户及密码的机密安全是用户用户的责任。用户将对利用该用户账户及密码所进行的一切行动及言论,负完全的责任,并同意以下事项:
(1)用户不对其他任何人泄露账户或密码,亦不可使用其他任何人的账户或密码。因黑客、病毒或个人用户的保管疏忽等非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原因导致用户的账户遭他人非法使用的,平安养老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2)平安养老险通过个员的用户账户及密码来识别用户的指令,个人用户确认,使用用户账户和密码登陆后在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的一切行为均代表用户本人。用户账户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用户行为的有效凭据,并由用户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冒用他人账户及密码的,平安养老险及其合法授权主体保留追究实际使用人连带责任的权利。
(4)用户应根据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的相关规则及相关提示创建一个支付密码,应避免选择过于明显的单词或日期,比如个人用户的姓名、昵称或者生日等。
(二) 用户如发现有第三人冒用或盗用用户账户及密码,或其他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平安养老险,要求平安养老险暂停相关服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同时,用户理解平安养老险对用户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平安养老险对第三人使用该服务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用户决定不再使用用户账户时,应首先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管理费等),再将用户账户中的可用款项(如有)全部取现或者向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发出其它合法的支付指令,并向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申请冻结该用户账户,经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审核同意后可正式注销用户账户。
用户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担。若用户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或其授权的主体有权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生效的法院判决等)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指示处置与用户账户相关的款项。
(四) 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有权基于单方独立判断,在其认为可能发生危害交易安全等情形时,不经通知而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用户服务(包括收费服务),并将注册资料移除或删除,且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认为个人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盗用他人证件信息注册、认证信息不匹配等;
(2)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发现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之虞时;
(3)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认为用户账户涉嫌洗钱、套现、传销、被冒用或其他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认为有风险之情形;
(4)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发现用户使用非法或不正当的技术手段进行危害交易安全或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篡改交易数据、窃取客户信息、窃取交易数据、通过平台攻击其他已注册账户等;
(5)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认为用户已经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各类规则及精神;
(6)用户在使用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收费服务时未按规定向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或第三方服务费用
(7)用户账户已连续一年内未登录或实际使用且账户中余额为零;
(8)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基于交易安全等原因,根据其单独判断需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用户服务(包括收费服务),并将注册资料移除或删除的其他情形。
(五) 用户同意,如其用户账户未完成身份认证或银行卡认证且已经连续一年未登陆,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即有权终止提供用户账户服务,并可能立即暂停、关闭或删除用户账户及该用户账户中所有相关资料及档案。
(六) 用户同意,用户账户的暂停、中断或终止不代表用户责任的终止,用户仍应对使用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仍可保有用户的相关信息。
(七) 若使用第三方网站账号注册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用户账户,则用户应对用户账户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账号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如个人用户因故对该第三方网站账号丧失使用权的,则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可停止为用户账户提供服务。
三、知识产权
(一) 平安养老险及关联公司所有系统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源代码,均由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或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关联公司依法拥有其各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等);平安养老险依法拥有“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中文及图形、LOGO的商标权、著作权、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软件系统中涉及的著作权以及相关专利权。
(二) 非经平安养老险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或者进行还原工程解编或反向组绎本网站程序或内容。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等);平安养老险依法拥有“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中文及图形、LOGO的商标权、著作权、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软件系统中涉及的著作权以及相关专利权。
(三) 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等)。
四、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适用于平安养老险的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服务中,其覆盖了用户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传送。
(一) 信息收集
为了向您提供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的服务,当您在“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注册流程中针对用户服务协议勾选"我同意"并完成全部注册流程后,即表示同意授权平安养老险采集您在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系统内提供的有关信息。
(二) 信息使用
(1)平安养老险使用从您处收集的信息以向您提供更好的医疗信息服9务,管理您的用户账号,带给您极致的服务体验。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认为个人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盗用他人证件信息注册、认证信息不匹配等;
(2)平安养老险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您的注册资料及您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平安养老险及其云服务供应商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i)事先获得明确授权;(ii)本协议2.3、2.4及2.6项下的情形;(iii)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为了遵守法律规定、进行法律程序、应传票或法庭命令要求、为配合执法机构或为执行本协议的条款而披露信息(包括位置数据)的行为;(iv)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v)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vi)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您理解并同意,平安养老险将出于为您提供服务之目的与服务提供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保险服务提供商、医疗机构)共享平安养老险所收集的信息。如果该等服务提供商需要借助其他第三方来提供您使用时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则为提供该等产品和服务而必需的个人信息将提供给该等第三方。
(4)您理解并同意,平安养老险可能为分析和研究的目的与第三方共享必要的信息。
(三) 用户账号信息更新或变更
为保证您能够全面而有效地享有“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服务,平安养老险需要您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请您及时更新。
(四) 用户信息保护
平安养老险已经设置了物理、电子和程序性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我们所掌控的上述信息出现丢失、滥用或更改。然而,由于“南通照护(工作人员)登录”服务使用无线通讯网络且利用无线电方式传输数据,平安养老险无法完全确保通过无线通讯网络传输的数据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五、声明与承诺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