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地:
联 系 电 话: 邮 编:
乙方(保证人):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住所地/户籍地:
开 户 行: 账 号: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和费用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自愿为 (下称债务人 )对甲方在主合同(名称: ;编号: )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乙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项下本金金额以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给债务人的本金金额为准,主债权期限若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及授权扣款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及主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乙方的以下账户直接将代偿资金划扣至甲方账户,甲方从乙方账户划扣资金少于乙方保证范围的,乙方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保证人姓名:[ ]
账 号:[ ]
开 户 行:[ ]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之约定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乙方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延长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5.1 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5.2 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3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5.4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5.5 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
5.6 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否则愿意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7 若乙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A.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C.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D.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E.若乙方有配偶,向甲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主债权或其中任意一期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甲方依主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主合同的;
C.甲方依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债务的。
6.2 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不论该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无论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是否放弃或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及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或消除,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3 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6.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A.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C.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6.5 乙方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6.6 如果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未生效、被撤销、解除等,乙方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7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6.8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在发生7日内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 乙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等发生变更或变化。
第七条 甲方承诺
7.1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2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后,对于乙方针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行为予以协助或配合。
第八条 违约
8.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外,还应承担担保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8.3 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未生效、无效,乙方仍应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保证人确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仲裁时,以下地址作为合同相对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邮寄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
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保证人确认:上述地址是可以准确送达保证人的有效地址,上述信息如有变更,保证人承诺在信息变更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如因保证人提供的上述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债权人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保证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保证人知悉上述内容并保证受领、签收上述文件!
第十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以电子方式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甲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本合同相应内容也随之变更。但增加主合同借款金额或延长还款期限的,须征得乙方同意后本合同内容方可变更。
10.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0.4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和费用清偿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10.5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
12.1本合同可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双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合同效力,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保存本合同的电子文书。
1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2.3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2.4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特别声明
乙方特别声明:乙方已经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尤其是黑体粗部分内容的法律涵义,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乙方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任何疑义或异议。
甲方: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