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电子交易直销现金宝快速取现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投资者
乙方(受托方):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网上直销现金宝快速取现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风险提示
第一条 定义
现金宝快速取现服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服务,又称“货币基金网上直销T+0赎回”服务): 是指甲方在业务正常开放时间,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向乙方申请将所持网上直销账户中可用货币基金份额快速取现,乙方经确认该申请符合相关业务规则后,向甲方实时支付与该笔申请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计算所得金额的等额款项,同时将甲方“T+0快速取现” 份额非交易过户到乙方开立的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专用账户,乙方办理所过户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赎回款用于归还实际垫资银行已经划拨的垫付款及支付相应手续费。 “现金宝快速取现服务”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暂为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级份额(A级代码253050);如未来乙方旗下其他基金开通本业务的,乙方将以网站通知或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平台申购的货币基金(即现金宝充值),可以享受乙方提供的“快速取现”服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如果甲方选择货币基金正常赎回,则赎回资金具体到账日期以甲方赎回申请实际提交时间及货币基金业务规定为准。
2、如果甲方临时急需资金,可选择“快速取现”,可提交“快速取现”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自然日7*24小时。
3、甲方使用“快速取现”服务,需与乙方签订“国联安网上直销现金宝快速取现用户服务协议”。“T+0快速取现”申请一旦提交不可撤销。
4、乙方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于甲方申请笔数和日累计申请快速取现的金额设定限额:单笔“T+0快速取现”上限10,000份(含),单个自然日(0点至24点)单个投资者“T+0快速取现”累计上限10,000份(含),笔数累计上限为5笔(含)。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该金额的上限。
5、快速取现赎回份额与赎回费用:
5.1如果用户快速取现所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时,则实际赎回份额=快速取现申请金额+手续费。
5.2手续费和赎回份额申请日后(含赎回申请日)收益为甲方的快速取现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实际垫资机构收取,用于补偿快速取现产生的费用支出。实际垫资机构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股份公司。实际垫资机构后续如有调整,以乙方公告为准。
6、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临时暂停“T+0快速取现”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第三方通讯故障;
(2)银行系统阻塞;
(3)合作的划款银行系统暂停服务;
(4)当日“T+0快速取现”总额超过限额;
(5)其他乙方无法预见、控制或避免的情形,或乙方为维护甲方利益认为有必要暂停服务的情形。发生暂停事项及恢复业务时,乙方将以网站通知或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二)甲方使用快速取现服务,暂不收取手续费。乙方保留根据业务需要对快速取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快速取现手续费、金额上限等服务内容)进行改进、调整的权力。
(三)对于任何因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实际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赎回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实际垫资机构垫付的T+0赎回资金等情况,甲方应承担实际垫资机构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实际垫资机构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四)甲方发起“快速取现”申请,应遵守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最低赎回份额、交易时间等业务要求。
(五)若出现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等原因导致甲方重复或额外收到乙方划付快速取现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款项。
(六)甲方应当充分认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快速取现服务是一种增值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自身资金等情况对快速取现业务规则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变更时乙方将通过其官网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即视为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七)目前天天盈方式暂不支持货币基金网上直销“T+0快速取现”服务。如未来乙方增加开通网上直销交易业务接受的支付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该类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自动支持该服务,乙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如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暂停或不再支持实时划款功能,乙方将有权暂停对应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T+0快速取现”业务,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九)乙方可对甲方的“T+0快速取现”总额设定限额,如当日“T+0快速取现”总额超过乙方设定的限额,乙方有权临时拒绝甲方单笔申请或暂停“T+0快速取现”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十)乙方就国联安货币A(253050)该只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提供“T+0快速取现”服务,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对甲方委托的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服务。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以及其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账户信息不正确(包括但不限于户名非甲方、银行账号)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申请快速取现,经乙方系统确认之后即自动生成支付指令向甲方账户划款,可快速到账,若因银行或支付机构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发生迟延到账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从客户签署协议时生效,客户于网页上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第六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